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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哪里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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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哪里注册商标?

作者:河南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6 08:39:16

日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印发《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省贯标企业达到10000家,基本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通过绩效评价企业达到2500家,通过认证企业达到800家,培训企业高管、内审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服务机构人员累计达到10000名,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方案》指出将重点在新增贯标企业备案、绩效评价及认证、贯标奖励等工作上取得突破,推动企业贯标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方案》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以丰富和发展企业贯标推广、培训、咨询和绩效四大工作体系为抓手,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环节为主线,切实提高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贯标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商标查询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过程,这些在前期文章我们都了解,大部分人都会直接找专业的郑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来办理,毕竟在这个中间随时都有可能被驳回的可能性,期间所需要的资料也是相当多,这也是大多数人不愿意自己办理的原因,那么就地区来说,查询怎么做,应该在哪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怎么做,前期的查询又是什么流程?

首先要知道的是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一种是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对于这样的商标申请注册途径在全国各地都是一样的,商标注册的话自然也是同样的途径和方式,例如像本地化服务比较好的商标公司,我司有专业的顾问,会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商标注册设计方案。商标注册在哪里注册,注册商标前期进行商标查询有哪些好处?

话说进行商标注册前期的查询,还是有蛮多的好处的商标查询的好处,不然等了一整最终注册不下来,商标被驳回是很影响整个公司的运作的,商标注册查询的话也是有两种途径,可以去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也可以直接找商标注册机构查询,一般建议找后者,因为经手的例子比较多,判断的时候会更加准确。

1、探明商标注册障碍

(1)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2、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一枚商标申请官费是300元,每个类别可以选择商品小项。不足10个的按300元收取,超过10个的超出部分每个类别30元。2013年10月1日起每件郑州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调整为每件800元。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自今年4月1日起降至每件300元。商标代理费根据委托代理公司的不同,需要缴纳数额也是不同的,市场价在600-1000元不等。具体可咨询我们公司代理公司工作人员。

注册商标分为两种:1.个人名义提出申请,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以企业名义申请的,必须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发证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用单位公章和个人签名完成商标注册申请。无论是个人申请还是企业申请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商标图样10张,如有着色的彩色商标要上交10张着色图样和1张黑白图样一张。提供的图样必须清晰,可以用照片代替,长宽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图样要便于识别方向,用箭头注明上下方。

流程总的来说大概需要1年半的时间,其中,受理通知书(1-2个月左右),实质审查(9个月),公告(3个月),发证(2个月左右)。申请要多少钱?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您在的道路上助力前行。我们公司每年为数万家企业实现了商标成功注册,是您代理中的不二选择。

郑州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下来,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7年9月,陈某跟朋友王某合伙在某县A镇创办了甲腌制厂。腌制厂使用在腌制品上的“兰星”商标,于2008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开业前两年,在朋友李某的帮助下,陈某生产的腌制品基本上都是出口到国外,因此厂里的效益不错。2013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陈某厂与邻近的乙腌制厂合并,腌制厂的厂址也随之发生了变更。

为此,原先已印好厂址的50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作报废处理。陈某将报废的商标标识交给经营造纸厂的郑某销毁,谁知他没有按照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故意高价卖给从事酱菜加工的尚未有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张某。张某购买该报废的注册商标后,就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事隔不久,陈某在本市的一家小超市发现了带有陈某厂注册商标标识而由张某生产的酱菜,于是找到郑某问其原因,郑某辩解道,甲腌制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反正已报废,刚好张某坚持要买,陈某觉得这种东西拿了也没用,所以就卖给他了。

在本案例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郑某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因此,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会使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上市,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这种行为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决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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