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企业商标注册要注意哪些细节?
我国郑州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不具有强制性。但现在是知识产权时代。不会更换任何商标。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我们的生活中,因未及时注册商标而造成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比如,某知名博主已经注册了20多年的网名商标,而被告博主却利用其商业商标侵权,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及早,才能防止他人使用该空间。让我们看看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这样我们就能及时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1、专有权: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标。
2、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3、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4、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5、设立抵押:设立抵押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9、续展权: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注册,以延长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一、什么是公司注销?公司解散分为三种:注销、吊销与破产。注销是企业按照正常的渠道停止公司营业,将营业执照拿到工商局去注销登记;吊销是企业因非正常原因(如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被工商局吊销注册登记的一种行政处罚;破产是公司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公司注销说明该公司已经完全消失,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公司被注销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再恢复营业,如果继续经营就属于非法经营。今天,小编重点与您探讨公司注销后其注册商标的归属问题。
二、公司注销后,注册商标还能继续用吗?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然为该公司所有。但如果该公司在申请注销前,没有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应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移转申请,从而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对于商标权的归属,企业进行注销时会有清算报告,报告中如有明确约定,则根据约定进行,若没有约定,则可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三、办理商标移转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办理商标移转申请,官方对于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并没有明确的指示,但根据多年的代理经验来看,为保证商标移转申请能被商标局顺利受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2、转让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经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
3、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需要提供签字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需提供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方已注销的证明原件;
5、经公证的关于商标权利归属的股东决议或声明书原件。
建议公司在注销时,提前将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转让出来,如尚未办理转让,建议您在清算报告中明确约定商标、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以便后期顺利办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移转申请。
相信不少企业在申请郑州商标注册前,都曾犹豫过:是自己直接去商标局申请呢,还是通过代理组织来办理呢?更有不少企业,对商标和商品名称混为一谈,区分不清。象这样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知识都一窍不通,要想直接去商标局申请注册何其难也!下面来看下找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作用有哪些呢?
1)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首先,办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都非常复杂,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连续性强,需要非常熟悉各个法定程序和环节。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前功尽弃。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时机。
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完成,这才是效率最高的办事方式。对于一般普通人来说,如果没有对商标法律知识全面的了解和透彻的领会,是根本不可能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在遭遇到有关商标的侵权诉讼、近似商标的分析判断、恶意抢注、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许可或转让过程中的技巧或纠纷处理等等问题时、由于商标类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并非是普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可以胜任解决的,非常有必要通过有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员或者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来解决或提供代理服务。
2)商标注册经验丰富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这些技巧和经验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教训换来的,虽然有些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例如:判定商标是否可注册和可使用性。注册一个商标的流程是非常繁琐的,如何选择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就变得很重要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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