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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续展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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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续展的相关事项

作者:河南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9 08:12:58

商标从注册到使用,然后在使用期限快到的时候,进行商标续展,这些过程中总会有很多的问题在等在这商家企业去解决。下面就由小编为各位讲讲郑州商标注册续展的相关事项到底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1、商标续展流程

(1)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这个阶段小编建议企业再多设计出几款商标,如果后面审核不通过,可以换一个图样重新申请。

(2)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3)对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四日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在申请商标续展中,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很容易被企业忽视,就是商标续展时间要求,商标续展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一个商标续展期和一个商标宽展期,在商标宽展期内还没有完成续展工作,企业可就要和自己的商标说再见了。

2、商标不续展的影响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2)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吗?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

根据我国《商标法》,在注册商标时,必须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类别来选择要注册的商业类别,它们是什么样的食品标签提出食品商标注册的核心类别应该分为29类和30类。此外,5个类别、31个类别、32个类别和33个类别也是需要考虑注册的重要类别。根据食品商标的条目和样式进行近似的商标查询,以评估食品商标注册的风险。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的,经公证的肖像所有人应当附送同意将肖像注册为商标的声明文件。

申请人还需提交个人住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的商标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的,经公证的肖像所有人应当附送同意将肖像注册为商标的声明文件。

委托代理公司为您办理食品商标的注册。免费查询商标,指导商标注册类别,判断注册成功率,协助准备材料,提交申请,提供商标局等服务。

食品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在北京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办理。

食品商标注册表格审查(3-4个月)是指国家商标局在正式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前,对申请商标注册表格的合法性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填写申请表真实、准确、清晰、完整的审查程序。申请表审批后,商标局发出《受理注册申请通知书》,商标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食品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9个月),商标局应当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注册商标申请,并初步审查批准注册申请。

符合规定的商标或者在某些指定商品中使用商标的商标。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程序将进入公告阶段。在食品商标注册的实质性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失败,商标局会发出商标拒绝通知(或部分拒绝)。由于商标审查工作由审查人员手工完成,审查人员的主观意识受到损害。在审查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如果商标被拒绝,需要根据商标局发出的拒绝通知进行分析。如果检验员判断错误和判断错误,则可以拒绝和重新审查商标以获得商标权。

食品商标注册预审公告(3个月)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准许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的。自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商标注册,并公告注册公告,颁发注册证书。食品商标注册经批准后,将商标的详细信息记录在注册表中,并向申请人出具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

取得食品商标注册证书的办法是通过食品商标注册标签池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食品商标的,由商标人代为办理。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领取证书。到目前为止,食品商标注册工作已经完成。接受食品商标注册的通知一般在递交商标后3个月左右发出,食品商标注册证书一般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13个月左右发出。商标注册费为300元(限于10种商品)。10种以上商品,1种以上商品,每种商品需要额外收费。

您应该确保不会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IP).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可能代价高昂,因此最好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您可以采取许多基本步骤:

搜索并确定尽早进行搜索是一种很好的商业实践。这应该在您投入时间和精力开发新徽标或产品之前完成。搜索可能会发现任何可能无意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确定您的IP,在处理涉嫌侵权时,了解您的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例如,可能会声称您侵犯了其他人,而实际上您可以证明您拥有该权利。除了任何注册权利,您的IP还包括任何关键业务信息,如客户列表和专业知识。确保您的详细信息保持最新,并按时支付续订。获得源材料的许可在未事先获得特定许可的情况下(通常称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可),避免使用任何来自他人的材料。

您应始终询问提供给您的任何材料的来源以及所涉及的任何许可。

保留所有权记录:您应该保留记录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它们的权利的文档。这些记录可以帮助证明任何侵权都是无辜的而不是故意的。如果您被侵权,这可以大大减轻任何责任。

例如,根据《1990年专利法》,虽然没有必要知道侵权行为以证明侵犯专利,但可以为无辜侵权提供辩护。如果法院认定侵权人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相信发明专利存在,法院可以拒绝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金或者给予利润。这并不影响法院授予禁令或奖励未来侵权赔偿的权力。

处理涉嫌侵权:您通常会通过一封要求了解涉嫌侵权的行为。如果您被指控侵犯他人的IP,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建议:重要的是要了解您是否侵犯了其他知识产权,对您开放的行动方案,以及每项行动成功与否的可能性。您选择的行动方案应该适合您的业务需求。您可能希望寻求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建议。

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可能,您应立即停止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这本身并不是承认有罪。它只是让您有机会获得法律建议,以确认您是否有权继续。

通过停止该行为,您将取消知识产权所有者开始采取法律行动的主要动力。这将使他们更难获得临时禁令。它还可以防止您制造可能成为损害索赔主题的进一步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侵权威胁可能毫无根据。这可能是因为知识产权不存在,或者无法证明侵权。这些威胁显然不会导致成功的侵权诉讼。

即使指控是错误的,也可能导致您的业务中断。例如,在您调查针对您的索赔时,您可能必须停止生产特定商品。这可能导致业务或利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回复发出威胁的人,并要求他们作出承诺,不再重复威胁,并赔偿您因索赔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并且可能导致发出威胁的人有责任赔偿您制造威胁的后果。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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